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库[2022]99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荆财采发[2017]83号《荆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通知》;荆财采发[2024]7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作遵循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公正和分类采购。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依法实行回避。
第五条 采购员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3-5年轮岗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支队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支部书记担任,分管财务副支队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和财务相关人员组成。财务室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管理。
第七条 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批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审批采购项目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追加事项;
(三)审批采购方式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四)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
(五)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处理决定;
(六)审批政府采购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办公室及财务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支队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
(二)审核和汇总各科室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本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三)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等工作;
(四)负责支队日常办公用品和消耗品、办公设备、家具电器、装修(修缮)工程、安保、保洁绿化服务、办公设备维护服务等机关运转保障类项目的政府采购;办公设备维护服务等机关运转保障类项目的政府采购;
(五)协助采购科室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六)管理全队的采购预算资金、审核采购项目资金申请和办理资金结算以及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七)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八)编制本科室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九)采购文件归档管理;
(十)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第九条 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1)、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包括A3黑白打印机、A3彩色打印机、A4黑白打印机、 A4彩色打印机、31打印机、票据打印机、条码打印机、地址打印机、其他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一体机、碎纸机、不间断电源(UPS)、复印纸等办公用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6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60万元以下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单位通过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确定成交供应商,在网上商城对应品目入围供应商范围内采取直接选定或二次竞价采购的方式确定。
(2)采购信息安全设备、空调机(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外)、触控一体机、LED显示屏、家具(包括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屏风类、组合家具、其他家具)等办公用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6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市交易(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含)至60万元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单位自行采购也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3)采购办公用具(包括厨卫用具、其他用具),单项或批量采购1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市交易(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单位自行采购。
(4)采购乘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其他乘用车),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市交易(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下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二)工程类:
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包括房屋:修缮、工业建筑修缮、文物保护修缮、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投资预算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市交易(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投资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至60万元的,单位自行采购也可以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市交易(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投资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单位自行采购。
(三)服务类: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印刷服务、财产保险服务中的机动车保险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市交易(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单位自行采购也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市交易(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到入围供应商所属加油点办理业务,无须在网上商城确定成交供应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单位自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业务流程
第十条 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向市直各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给市直各部门。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追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需按预算管理程序申请调整。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网络备案,单位通过登录荆门市财政国库综合业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将本部门、本单位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指标的支出用途。
第十三条 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第十四条 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单位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人签章。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交货(竣工)及资金支付时间等合同要素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登录荆门市财政国库综合业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进行合同登记备案。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成验收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单位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按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采购项目资金需跨年度支付或者采购项目招标活动在本年度未实施完毕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管理规定办理项目资金的结转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内控办法由支队财务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荆门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2024年7月5日